长沙文创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志愿服务条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规范我校志愿服务活动,倡导我校学生奉献他人、提升自我的志愿服务理念,维护志愿者、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推动我校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华志愿者协会《志愿服务条例》、《湖南省志愿服务条例》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各级部门全范围、全区域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的安排下自愿无偿服务社会和帮助他人的公益性行为。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我校师生。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四条 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应当将志愿服务工作纳入学校和学校党团工作发展规划,促进和保障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 我校志愿服务活动由学校党组织统一领导,由学校团委负责规划、指导和协调,各学院志愿服务由同级党组织领导,由学校团委和同级团组织负责具体指导。
第七条 在学校范围内,应当鼓励和支持具备志愿服务条件的学生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尊重和崇尚志愿者和志愿服务活动。
每年三月五日为湖南省志愿者日亦为我校志愿者日。
第二章 志愿服务组织
第八条 成立由学校党总支领导的、校团委指导的校青年志愿者协会负责计划、组织和实施志愿服务活动,并对志愿者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九条 在各二级学院成立青年志愿者中队,由党支部负责领导志愿服务工作,由团总支负责指导具体工作;在班级层面设置青年志愿者小队,设置志愿委员担任小队长,负责班级志愿服务工作。学院青年志愿者中队和班级青年志愿者小队作为校青年志愿者协会的基层组织,接受校青年志愿者协会的领导。
第十条 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招募志愿者,应当公布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明确告知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应当对志愿者进行必要的知识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 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应当依法筹集、管理和使用志愿服务活动资金、物资,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严格保护志愿者个人信息,为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二条 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应当对志愿者的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质量等进行如实记录,必要时无偿提供志愿服务的相关证明。
第三章 志愿者
第十三条 凡我校在籍学生均可注册为学校青年志愿者协会志愿者,经由青年志愿者协会认证后统一发放志愿者证件并建立志愿者档案。志愿者应当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所有志愿者须经过相应志愿服务培训且符合志愿服务要求方可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时间、能力等条件,选择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志愿服务信息;
(三)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教育和培训;
(四)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必要条件;
(五)对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自身需要他人帮助时可以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的指导和安排,履行志愿服务承诺;
(二)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和隐私等人格权利;
(三)不得泄露志愿服务活动中获悉的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
(四)不能继续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及时告知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或者志愿服务对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七条 志愿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扶贫济困、帮老助幼、帮残助弱、支教助学、卫生保健、科技推广、环境保护、应急救援、治安防范、法律帮助、心理疏导、大型社会公益活动的服务等社会公益服务。
第十八条 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注重实效。
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安排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身心状况等条件相适应,与志愿服务活动所要求的知识、技能相适应,并事先征求志愿者意见。
除应急救援等特殊情形外,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应当对志愿服务活动进行风险预测,避免安排志愿者从事具有较高人身安全风险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 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与志愿者之间、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与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应当就志愿服务的主要内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安排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签订书面志愿服务协议:
(一)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较高风险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专职服务的;
(三)为大型社会公益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
(四)组织志愿者跨市级以上行政区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
第二十条 政府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需要我校青年志愿者协会承担志愿服务活动的,需由学校党组织、团委审批后方可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校内各部门需要志愿服务的,可以向学校党组织或者学校团委提供相应材料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对是否提供服务给予答复。
第二十一条 应对突发事件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应当及时与突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志愿服务组织联系,并接受突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安排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和志愿者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或者借用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或者非法活动,不得强行指派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或者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
第二十三条 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学校提请介入协调处理,处理无果或仍不满意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支持和保障
第二十四条 学校鼓励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部门应当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特点,将志愿服务纳入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内容,鼓励学生参加或者开展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培养学生树立志愿服务意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团委和青年志愿者协会应到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志愿服务公益性宣传,倡导全社会支持和鼓励志愿服务活动,关爱志愿者。
第二十七条 对于校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我校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进行捐赠、资助,经由学校审批后方可接受。
第二十八条 对于筹集到的志愿服务经费、捐赠款,统一交由学校财务处进行监督管理,设立志愿服务基金,志愿服务基金应当用于:
(一)对志愿服务活动的资助;
(二)对因从事志愿服务活动遇到特殊困难的志愿者的救助;
(三)对开展志愿服务作出贡献的组织和志愿者的奖励;
(四)与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志愿服务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志愿服务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应当向学校党政部门、财务处汇报,并向全校志愿者公开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条 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应当鼓励引导志愿者为自身购买保险。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为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保险。
第三十一条 大型社会公益活动的举办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志愿者提供开展志愿服务所必需的专项服务培训和必要的物质、安全保障和保险。
第三十二条 我校应当主动接入省志愿服务工作统一的志愿服务信息平台,无偿接受和帮助学生志愿者注册,为志愿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三条 学校团委和青年志愿者协会应当对在志愿服务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应当将志愿服务项目纳入到学生入党推优、入团发展、综合素质测评、评优评先内容中,并且在培训、学习等活动设置一定条件优先考虑志愿者。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湖南省志愿服务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如本条例与国家和湖南省志愿服务条例及法律法规相违背,则以国家和湖南省志愿服务条例及法律法规为准。